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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不成,中介是否应该赔偿损失? 随着上海的房价不断波动,楼市的热度依然不减,房屋买卖交易中,无法继续交易产生违约赔偿的情况也越来越常见,每个人都希望有人能为自己的损失来买单,这也就导致了很多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的买方或卖方将责任转嫁给房产中介公司的情况。但是实践中到底什么情况下,房产中介需要赔偿损失呢?作为一名新执业的律师,我也遇到了一个典型的追究房产中介赔偿责任的案件【本文作者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梁钰琦律师】。 2015年初,刘某【为了隐私采用化名】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在A房地产经纪公司挂牌销售,期间,刘某向A公司的房产经纪人张某电话询问,因房产证是刘某一个人的名字,自己是否能一个人办理房屋出售手续?张某基于刘某的陈述,告知刘某可以一个人进行销售。事后,张某向刘某介绍了一位外籍人士购买房屋,并签署了定金合同。向外籍人士出售房屋需要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在办理公证手续的过程中,公证员了解到刘某系已婚,刘某的房屋虽然只有刘某一个人的名字,但刘某实际却是在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其行为很可能侵害到刘某丈夫的权益。为此,公证员要求刘某的丈夫到场配合公证,刘某拒绝告知丈夫,因此,房屋买卖无法继续进行交易,外籍购房者将刘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刘某双倍返还定金。 刘某在向外籍购房者赔偿损失后,认为该损失是由于中介公司的张某错误介绍了外籍人士所导致的,如果不需要办理公证,房屋就可以顺利出售,因此,刘某将张某和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刘某损失。 张某在接到刘某诉讼的传票后,前来向我咨询如何处理。在充分询问了张某关于事实的情况后,我了解到,张某在一开始并不知道刘某所出售的房屋是刘某夫妇的共同财产,且刘某也刻意隐瞒了此事,直到公证员要求刘某的丈夫到场时,张某才知道刘某是瞒着丈夫单独出售房屋。在翻阅了刘某与外国购房者的判决书后,我也大致了解了案件的主要情况,并接受了张某的委托,代理该案件的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