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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去的录用offer,可以撤销?18年10月8日,小曾应邀参加了深圳某公司风控主管岗位的面试。 第二天,小曾就接到公司HR打来的电话,通知他被录用了,稍后公司也通过电子邮箱给小曾发送了《录用通知书》,明确了入职时间为18年11月1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2000元,还特别强调了让他入职时必须提供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和半年内健康体检报告。 小曾接到通知后,马上回复邮件表示收到邀请,并到当地一家医院重新做了体检,然后向原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在10月26日办完了在原先公司的离职手续。 但在10月29日,小曾又突然接到公司HR打来的电话,说是公司决定不设这个岗位了,要撤销他的《录用通知书》。 小曾觉得莫名其妙,越想越生气,于是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仲裁。 由于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仲裁委对该案件不予受理,所以后面小曾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他因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3.6万元(甲公司承诺的试用期工资,计算3个月),还有支付他的体检费380元和承担本案诉讼费。 而法院受理后认为,录用通知书是一种要约,是企业向决定录用员工发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邀请,一旦录用通知书发出,对企业就有约束力。 所以最终,也支持了小曾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