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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樊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与妻子张某1因感情纠葛发生争执,故意使用眉刀割破被害人张某1颈部,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l3年12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l2月26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高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犯罪嫌疑人高亮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2月6日被拘留,羁押于吉林省梨树县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