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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 婚姻问答二

    婚姻中包含着很多法律问题,你都了解吗?

  • 入职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入职没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要维护自身权益。

  • 关于物业的15问答

      投票表决期间,业主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筹备组、业主大会或者镇政府、街道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通知。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 民间借贷二

    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超出此限度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民间借贷当事人一定知道民间借贷过程中常见的风险,才能够有意识地去避免风险的发生。

  • 民间借贷案问答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婚姻问答一

    另外,婚姻法规定了男女登记结婚的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另外,婚姻法为了保护女性相关权益,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其他情况,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抚养权归属。

  • 离职证明中,是否有必要写离职原因?

    在实务中有这么两个观点,一种认为法律没禁止就可以写,另一种则认为不可以写,会限制员工再就业。 在此小编建议大家,坚持要写的话,一定要如实表述,不能带有侮辱性的措辞。而且要从公司角度出发,能写“个人原因”就不要写其他原因了。当然,也可以加上一句万能的免责声明:“本人再无任何未结清的权利、款项,本人不再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究单位的任何责任”。这句免责声明虽不是任何时候都有效,但是有了这句话,其他地方做得不足的,也是可以大大降低风险的。

  • 离职证明中具体应写些什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1.劳动合同期限 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间,一般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时。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 即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一般是指该员工的离职之日或者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收到另一方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之日。3.工作岗位 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的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 没给员工开离职证明,公司赔了5万!

    程序员杨林(化名),16年3月进入公司工作,随后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每个月工资13000元。入职不满一年,杨林就因为自身原因,在17年1月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而公司人事在了解完情况后,也同意了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但却拒绝了开具离职证明。杨林一开始也不以为意,办完离职也就离开了公司。直到后来在面试其他公司时,他们都明确表示出具离职证明才肯录用,他才意识到了离职证明的重要性。于是,杨林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为他开具离职证明,并支付17年1月至18年6月期间因未开具离职证明而产生的损失228800元

  • 发出去的录用offer,可以撤销?

    18年10月8日,小曾应邀参加了深圳某公司风控主管岗位的面试。第二天,小曾就接到公司HR打来的电话,通知他被录用了,稍后公司也通过电子邮箱给小曾发送了《录用通知书》,明确了入职时间为18年11月1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2000元,还特别强调了让他入职时必须提供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和半年内健康体检报告。小曾接到通知后,马上回复邮件表示收到邀请,并到当地一家医院重新做了体检,然后向原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在10月26日办完了在原先公司的离职手续。但在10月29日,小曾又突然接到公司HR打来的电话,说是公司决定不设这个岗

  • offer怎么发,能降低公司的风险?

    从法律意义上讲,公司向应聘者发出offer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的“要约”,应聘者明确表示到公司工作,双方应该受到约束,公司拒绝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为了降低公司发出入职邀请函后的风险,公司在准备入职邀请函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1、对于重要职位,发出前进行背景调查现实中,存在少数候选人提供虚假证书、伪造学历、提供虚假简历,对工作经历、年限、职务等重要问题存在虚假陈述的故意欺骗行为,或候选人的个人资质、性格品德不符合企业对员工的要求。因此,企业在发出《

  • 最高法:关于房屋买卖中违约金、赔偿金约定及适用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房屋买卖中违约金、赔偿金约定及适用问题的答复背景法条: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确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金数额可以参照如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

  • 卖房不成,中介是否应该赔偿损失?

    卖房不成,中介是否应该赔偿损失? 随着上海的房价不断波动,楼市的热度依然不减,房屋买卖交易中,无法继续交易产生违约赔偿的情况也越来越常见,每个人都希望有人能为自己的损失来买单,这也就导致了很多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的买方或卖方将责任转嫁给房产中介公司的情况。但是实践中到底什么情况下,房产中介需要赔偿损失呢?作为一名新执业的律师,我也遇到了一个典型的追究房产中介赔偿责任的案件【本文作者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梁钰琦律师】。 2015年初,刘某【为了隐私采用化名】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在A房地产经纪公司挂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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