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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安徽省东至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因不服东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东劳仲裁字第11号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决。
莫思银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纠纷,莫思银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时空服装厂不服该裁决,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人时空服装厂诉称,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狮劳仲案202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撤销。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应驳回其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现申请人文山开开药业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因此,本案申请人文山开开药业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